金融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理财 > 金融资讯
“影子银行”魅影几何

新金融记者袁诚

    镜头一:在一家股份制银行大厅里,理财经理忙得不可开交。这一天,一款收益率7%的理财产品上线。人们关注的焦点是未来产品收益率还能不能继续升高,至于钱被投到了哪里,几乎没人关心。

    镜头二:一家信托公司网站贴出一个年化收益近12%的项目。这笔募集资金大都投进了房地产,但投资者们对此并不知情,因为他们是通过银行客户经理购买的。他们甚至不知道,银行和信托会扯上什么关系。

    镜头三:温州一家正规的担保公司迫于无奈做起了私下放贷业务。但好景不长,企业资金链断裂之后,代偿风险一个接着一个……

    这些就是近年来蓬勃兴起的影子银行,它们与现有银行体系关系或近或远。

    影子银行应实体经济对金融的需求而生,成为“无银行之名,而行银行之实”的机构及业务。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在2012年发布的报告中将影子银行描述为“银行体系以外从事信用中介的机构和行为”,涵盖传统银行系统与影子银行系统间的相互交易(在中国,此类业务为银信合作、银证合作等通道类业务)、货币市场基金、证券化、融资担保合同和其他影子银行实体。

    国内影子银行主要以银行、信托、基金、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担保等为载体,其中信托公司和银行的理财产品是最大的影子银行,暗含巨大风险。尽管统计口径不同,但业界普遍认为国内影子银行的规模在20至30万亿之间。

    为有效防范影子银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107号文)明确按照谁批设机构谁负责风险处置的原则,逐一落实各类影子银行主体的监督管理责任。对于尚未明确监管主体的,通知也要求抓紧进行研究。“107号文是有关影子银行规定的‘宪法’,体现了政府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决心。”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前法律顾问柯荆民看来,文件首次提出了“影子银行”的概念,界定了影子银行的范围、监管机构以及管理归口化、运作透明化。

    之所以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热点,是因为影子银行体系规模大,采用了较高的杠杆、形式多变且不透明。“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阳光化,公开透明是风险可控的基础,这是美国2008年金融危机的经验。当时美国的影子银行CDO和CDS,结构过于复杂,且在不透明的场外市场交易,投资人不知道买的是什么。中国的影子银行信托,给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提供融资,掩盖了真实风险,极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柯荆民称。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体系以间接融资为主,银行一度供应了国内经济运行中85%以上的资金。而实际上,国家对资金价格的严格控制正是刺激影子银行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银行利率必须保持在一个相对狭窄的区间内,所以他们更愿意与大型企业进行贷款合作。从风险角度考虑,这些大企业出现的坏账几率很小,而且还可能为银行带来可观的存款及其他的标签业务交易。因此,银行被贴上“嫌贫爱富”于是,那些大量“不受待见”的融资需求被挤到银行以外的金融体系中。
 

那些令人担忧的“影子”

    到目前为止,“107号文”是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最高级别文件。它对影子银行范围进行了界定:

    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

    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

    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

第三方理财        P2P

    “107号文”特别提及第三方理财机构和新型互联网金融公司。之前,涉及该领域并无监管,“107号文”点名提及,说明在不久的将来肯定会出台相关措施。

    目前大部分第三方理财机构还是以私募、保险、信托产品代销为主,通过销售产品获得利差。虽然从业机构过手的都是百万级产品,但净收益并不高。单纯做产品代销,利润点大约占销售额的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五,即卖100万元的产品。

    第三方理财机构原本的定位是通过提供投资咨询获取费用。但碍于国人的消费习惯,强制性地要求咨询收费并不现实。所以,很多第三方理财机构不再甘心于财富管理,而是解决投资双向诉求。他们参与到产业链的多个环节,甚至提供项目设计方案,将各要素串联起来,对产品进行包销,最大限度获取收益。

    在这一过程中,第三方理财机构可以重新定价。比如理财机构从发行方承销一项理财产品,若产品给客户提供的收益是8%,给承销商的佣金是1%至2%。如果第三方理财机构实力足够大、客户数量足够多,便可独揽这个项目,然后以7.5%的收益卖给客户,挤出的0.5%收益算作销售团队的佣金。以前承销,对产品的收益无法调整。若是独揽,理财机构便可二次定价。这对于发行方和销售方来说都是可以接受的。这样一来,第三方理财机构的毛利在3%到5%。

    2005年前后,国内一线城市出现了一两家第三方理财机构,到了2011年以后,从业机构的增长数字以每年300%的速度膨胀。银创财富(中国)管理集团董事主席兼CEO周全称之为“可怕的增长”。“以北京为例,一栋楼里上百家企业办公以前只有一两家第三方理财机构,现在可能就有十几家。”周全对新金融记者说。

    目前第三方理财机构拿到的是工商营业执照,没有额外的证券类或金融类的第二种执照,而且行业没有准入门槛,所以从业机构质量也参差不齐。周全告诉记者:“很多新进企业在职业道德操守上存在缺陷,由于没有标准化的监管,大家都是凭感觉去做,所以会出现一些风险,比如逐利、资金链问题、吸储等行为。有时候我们自己都不好分辨哪些是真正的第三方理财机构。”

    “107号文”的出现被看作是行业利好发展的积极信号。“这(107号文)是一个规范的起点。它最直观的表现是在产品供应链上的影响,比如上游的信托、资管类业务会受到冲击,这会对第三方理财机构的主营业务品种产生影响。”周全称。

    而同样认为“107号文”给予行业正身的是P2P网络金融公司。“首先‘107号文’肯定了互联网金融公司在金融市场上的地位和作用,未来可期的细则对行业是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P2P公司需要从门槛、经营范围、服务对象等各方面加以规范。”翼龙贷董事长王思聪在接受新金融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互联网金融的社会认知在逐渐加深,2014年P2P市场融资需求将会有爆发性增长。持续升温的小企业融资需求推高了P2P市场资金需求的同时,也注定会带来更多的P2P公司进入。然而,井喷需求的背后不可忽视的是资金需求方盈利状况的萎缩,这意味着坏账有可能增加。未来,“冰火两重天”的P2P市场碰撞出的不是火花,而是风险。此外,行业在风控上的短板仍得不到解决。大数据、多维度的风控手段需要长时间的积累,这对于P2P公司这种新兴行业显然不适用,而“线下考察”的办法固然好,但是不好操作,对于外地贷款客户,P2P公司要逐步实地考察成本过大。
 

信托        银行理财

    既然是“影子”,那么便有依附之体,银行被看作是影子银行的重要载体,这在信托行业表现得尤为明显。信托公司通常游走在正规银行体系与影子银行体系交汇的领域,他们需要两类客户才能撑起整个运营——需要资金的私营企业和资金充裕寻求更高回报的投资者。但由于他们本应是单纯的中介机构,无法吸纳散户存款,所以信托公司最大的合作对象是银行。

    事实上,信托公司对资金提供者的吸引力有限,他们通常通过银行的销售、宣传及担保责任完成募集资金。而在银行体系中,也不乏个体员工对信托产品进行私下销售。有些信托公司与地方政府、国企财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这些国企财团的资金也大都来自于银行。

    “国内信托呈现出类贷款性质,发挥了更多银行贷款功能,风险累积较突出,所以监管上做了更严格的要求。”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曹玉瑾博士在接受新金融记者采访时说。

    对于“107号文”,信托公司的反映较为冷静。采访中,多数信托公司均表示目前没有特别的改变,还在等待规范细则。中信信托工作人员表示,禁止资金池业务相关内容,之前银监会和央行的发文都有提及,这次国办发文旧事重提了。某信托公司业务总监则称,相对小的、现有状况不太好的公司可能会出现并购重组的现象,但(107号文)对体量较大的信托、资管类公司冲击不会很大。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前法律顾问柯荆民在接受新金融记者采访时表示,以通道业务的最基本形式买入返售信托受益权为例,由于资金投向就是房地产和融资平台,在渠道收紧后,房地产和融资平台的此类融资渠道不会像以前那样畅通。

    信托的改变往往与银行的动作密不可分。这一次,银行理财也被“点名”。

    一家国有银行理财经理告诉新金融记者,他一个上午就已经卖出了几千万的理财,不用过多的销售技巧,产品一出来,客户会主动来“抢”。

    表面上,这些收益率逾7%的理财产品表现出全民疯抢的热度,而其隐藏着的问题是:这些客户实际上投资了什么?

    投资者对理财产品背后的投资项目并不关心,他们看中的是收益率,他们认为就算出现风险,也有银行兜着。事实上也确实如此。一些缺乏信息披露、透明度和足值抵押物的理财投资项目会出现违约或失败,但出于稳定社会的需要和避免影响下一次理财销售声誉,银行往往会被迫补偿给客户。但在销售过程中,理财经理一般不会将这些风险主动告知给客户,相反地,他们会更注重强调收益及“过往产品”的安全性。

    银行理财的曲线吸存策略广受诟病。业内人士认为,银行通过这种活动粉饰账目,掩盖不良贷款。由于很多理财产品期限远短于其理应提供融资项目的时间跨度,所以可能会出现产品到期后项目无法获得在融资的风险。

    对于“107号文”的影响,前述股份制银行人士表示,未来理财产品规模和收益率可能会有所收敛。但由于细则未出,银行在理财市场可能会抢搭最后一班“政策真空车”。

担保        小贷

    此次“107号文”在影子银行范围界定中也提到了担保和小额贷款公司等信用中介机构。曾经一段时间,政府为支持对私营企业的贷款,积极鼓励组建贷款担保公司,以在私营企业出现违约时代为偿还贷款。一时间,数千家担保公司雨后春笋般的挤入市场,随着倒闭、跑路等负面新闻接踵而至,良莠不齐的担保公司威胁着整个行业的信誉,而外界的“唱衰”也使得这个群体感到了空前的绝望。

    对于纳入影子银行监管,几家受访担保公司表示,“由于目前还没有细则出来,所以没有太大的感觉”。天津聚天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章耀军向新金融记者透露,在“107号文”出来后不久,天津金融办召开了一个会议,会上提及担保公司监管的相关事宜。“公司目前还没有太大的变动,还在等细则。”章耀军说。

    就在数天前,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八部门也联合发布了《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底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规范。此次《通知》加上“107号文”被担保业看作是政府整顿担保市场打出的组合拳。

    和担保一样,小额贷款公司也成为此次主要监管的对象。浙江湖州吴兴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吴雪峰认为,对小贷来说,是否纳入影子银行进行监管影响不大,因为之前银监会曾多次发布风险提示函提示小贷风险。“每个行业总会有几匹害群之马,加强监管无可厚非,但是不能对小贷行业的金融创新产生歧视,比如此前重庆金交所的小贷资产包交易平台的尝试就不该发风险提示函进行否定。”吴雪峰透露,由于监管过严,现在小贷在银行的融资非常艰难。

    据介绍,在浙江,本来有百分之七八十的小贷公司可以从银行成功融资,但由于政策监管过严或者相关部门对小贷公司不支持,现在只有不到40%的小贷公司能从银行借到款,能融足资本净额50%的公司只有20%。“融资方面比前几年更紧了,以前合作良好的银行退出了不少,部分借款到期之后银行就不再借了。现在工行对小贷的融资已经明确退出了;中行要求小贷融资只能做一家,不能同时向两家银行融资;建行基本不做小贷融资;农行也做得少了。小贷与银行客户群体存在一定交叉,不少银行对小贷风险还是担心。”吴雪峰说。

    几家小贷公司老总称2014年为“风险年”。小贷行业资金供给矛盾突出,市场资金需求旺盛,但是借出去的钱能安全收回来的有效客户并不多。据了解,目前小贷的不良贷款率有所上升,违约率1%至5%,这部分坏账通过每年产生的利润进行消化。

    有鉴于此,现在的小贷公司做得都比较谨慎。一家想转让股份的小贷公司老总表示,很多资金紧张的小贷公司股东都在转让股份。“前几年小贷股份转让是比较轻松的,拍卖出来价格比较高,现在转给人家很难溢价。比如以前每股1.2元进行拍卖能拍到1.4元左右,现在整体环境不好,很多企业老板囊中羞涩,拍出来的价格比较低。”
 

影子银行是与非

    某种程度上,影子银行因较少受到监管,野蛮生长的同时映射出市场化的资金供需与价格,这种资金配置方式迎合了不同群体多样化的投融资需求。但无监管或监管不足也带来诸多隐患,尤其是正规金融机构与影子银行在利益的驱动下双向渗透,银行业务中不乏影子银行的身影,一旦局部发生风险将直接传染至整个金融体系。

是非之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前法律顾问柯荆民看来,影子银行以盈利目的进行金融创新,这大大促进了金融业的自由化,如理财产品,就是银行“自己革自己命”,因为存款利率有限制,所以通过理财产品的形式,变相地实现了利率的自由化。同时促进了传统银行经营模式的转变,如资产证券化的出现,对传统银行的模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然而,在市场的追捧下,影子银行的风险也不容忽视。“大概80%以上的影子银行资金进入了房地产,很多理财产品动辄7%、8%甚至12%的预期回报,目前只有房地产行业的毛利润从16%到30%不等,可以满足影子银行高回报诉求。”广东一家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投资顾问黄建告诉新金融记者。只是这样的高收益也有无法兑现的时候。

   但是,利率水平偏高给融资者增加很多压力,一旦经济下滑阶段,企业利润达不到利率水平的话,违约便不可避免。更为严峻的是,影子银行所产生的风险不是单一的,会产生系统性的连锁反应。影子银行的风险具有较高的传染性。企业不堪负荷而面临违约的,或将波及其他企业和其他金融机构,进而影响金融系统的稳定。这点在温州表现得较为突出,担保、民间借贷等影子银行风险,直接波及当地金融体系。

    不仅如此,影子银行的资金使用不匹配,以短期资金投向长期项目,容易带来流动性风险。且因缺乏约束,影子银行的投向,多为地方融资平台和房地产行业,违反了国家宏观经济的规定。当影子银行不断扩张,其重要性赶上甚至超过传统银行时,结果可能引发金融危机,这是监管层不愿看到的。

分类监管

    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国际上一般参照银行信贷管理,通过资本金、风险拨备、同业业务及授信总量的控制来管理。2010年,美国通过《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将金融监管范围扩大到资产证券化市场、私募股权基金、对冲基金、信用评级机构和场外衍生品市场等,规范影子银行体系,维护金融稳定。这次“107号文”可以说是国内影子银行监管的新起点。

    对于典型的影子银行,“107号文”进行了规范,比如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存款、不得发放高利贷、不得用非法手段收贷;另外,银行与小贷公司发生的融资业务要作为一般商业贷款管理;典当行不得融资放大杠杆;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的资产等。而像第三方理财、新型互联网金融等影子银行,之前并无监管措施,“107号文”之后,相关部门将研究出台监管措施。

    在柯荆民看来,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应该是“区别对待、疏堵结合”。影子银行规范发展的前提是将各类影子银行主体纳入监管,尤其是对于影子银行中的货币市场基金和理财产品,应该建立和强化信息披露制度,使影子银行“阳光化”,同时加强监测,随时注意影子银行中的新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过去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是银监会、央行等不同部门发布不同文件,但结果是顾此失彼,把信托管住了,券商资管的影子银行业务又起来了;管住了银行,理财业务又“暗度陈仓”,变相地绕开监管。这次由国务院统一发文,力求理顺部委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权责,归口监管。通过各主管部门前期摸底式的监控与统计,建立影子银行的专项统计,并定期向国务院报告和适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逐步使影子银行“透明化”。

    “影子银行的范围比较宽泛,应分门别类设立不同指标体系加以监控。同时设置风险预警系统,在信息公开透明的基础上,建立一个高效率的信息审核处理系统,使信息快速收集起来并实现共享。”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曹玉瑾博士表示,国家对影子银行一直是比较宽容的,当金融创新出来以后,国家相应做些监管上的规定,使部分创新合法化,部分风险高的排除掉,这在发达经济体也是类似,比较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

详情请点击银创财富公司网站:http://ycwealth.com

金融资讯相关案例更多>